生活中,親朋好友合伙做生意的例子非常多。但合伙做生意是具有風險性的投資行為,有些人合伙之后能夠收獲財富,但也有些人合伙后因為資金虧損或利潤分紅爭得面紅耳赤,產生糾紛甚至鬧上法院。
案情簡介:
張某與李某商議,張某向李某投資,由李某開辦企業(yè)。因二人關系很好張某便在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(xié)議的情況下,向李某支付部分投資款,后因一些客觀原因李某投資的企業(yè)未能實際運營,張某便將李某訴至漢陰法院漩渦法庭,要求李某返還全部投資款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。

法庭審理后發(fā)現(xiàn),雙方不僅沒有合伙協(xié)議,也沒有合伙經營的相關賬目,就連投資款支付的數(shù)額也存在分歧。為了妥善化解糾紛,庭審后,法官有針對性地向雙方告知了一系列法律風險,并對雙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解釋說明。同時采取“背靠背”的調解方式,分頭勸說雙方換位思考、放下隔閡。最終,在法官的多次調解下,李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李某現(xiàn)場向張某退還了投資款,該起合伙投資引起的糾紛圓滿得到解決。
法官提醒:
合伙協(xié)議是合伙存在的基石,建議合伙人在合伙成立初期訂立書面的合伙協(xié)議,就合伙投資金額、占股比例、利潤分配、風險承擔、退伙方式、結算清算、事務執(zhí)行等事項約定清楚,避免事后引發(fā)矛盾糾紛。另外,合伙賬目應當明晰,俗話說:“親兄弟,明算賬”,合伙賬目是對合伙人利益的保證,建議個人合伙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制度,由專門的人員進行記錄、整理、保管,不直接參與經營的合伙人應當定期查看財務賬目,監(jiān)督合伙事務的執(zhí)行情況,盡量避免糾紛產生,或者糾紛產生時無據(jù)可依。(王柏林)
編輯: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