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簡介
2025年9月,海南的小王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,從紫陽縣城關鎮(zhèn)惠民三期出發(fā),沿河堤路向紫邑新城月畔灣方向行駛,行駛至濱江路時,刮擦了對向行駛的小紅駕駛的汽車。刮擦發(fā)生后,小王從摩托車上翻下倒地,小紅汽車上的小李見發(fā)生了事故且小王受傷,隨即報警并撥打120求救。事故造成小王本人受傷,兩車受損。經紫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,小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經檢驗鑒定,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1.2毫克/100毫升,屬于醉酒。紫陽縣檢察院以小王犯危險駕駛罪向紫陽法院提起公訴。
法院審理
2025年12月,紫陽法院審理認為:小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構成危險駕駛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所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
小王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,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/100毫升,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第十條第(一)項、第十四條第(五)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從重處罰,且一般不適用緩刑。
小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構成坦白;自愿認罪認罰,并簽署了《認罪認罰具結書》,積極與被害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(xié)議,履行了賠償義務4500元,并得到了小李的諒解,認罪悔罪態(tài)度較好,依法可以從寬處理。
最終判決:小王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6,000元。
法官說法
道路千萬條,安全第一條,行車安全關乎你我他,公共安全系于千萬家。每一位交通參與者,必須將敬畏法律、尊重生命內化于心、外化于行,任何試圖挑戰(zhàn)法律底線、罔顧他人安全的行為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(陳春梅)
責編:張穎
編輯:劉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