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簡介
2022年,紫陽縣雙橋居民朱某因家中房屋裝修資金周轉不足,于同年8月10日、8月26日,分兩次向朋友左某合計借款10000元。左某出于信任,均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完成出借,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。借款到期后,左某因自身資金需求,多次通過電話、微信等方式向朱某催收欠款,但朱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,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。多次溝通無果后,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左某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朱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。
法院調(diào)解
2026年1月,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第一時間通過電話與朱某取得聯(lián)系,就案件借款時間、轉賬憑證、還款協(xié)商情況等細節(jié)展開深入核實。面對法官的詢問,朱某對2022年8月分兩次向原告左某借款10000元的事實予以明確認可。
朱某又面露難色地坦言,自房屋裝修后,家中各項開支疊加,再加上近年務工收入不穩(wěn)定,目前確實存在較大經(jīng)濟壓力,暫時無力一次性償還全部欠款。朱某懇切表示,自己并非故意拖欠,始終愿意承擔還款責任,希望法院能夠從中調(diào)解,幫助其與左某溝通協(xié)商,爭取達成延期或分期還款的方案,切實解決當前困境。
考慮到雙方此前并無矛盾糾紛,法官從維系雙方情誼、降低維權成本的角度出發(fā),勸解左某:“如果能通過調(diào)解達成一致,不僅能盡快化解糾紛,還能避免冗長的訴訟流程,也給朱某一個緩沖的時間。”
最終雙方達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:朱某于2026年5月1日前支付左某欠款10,000元。
法官說法
民間借貸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,鄰里朋友間的資金互助本是善意之舉,但往來過程中應注重留存憑證、明確約定,以此減少后續(xù)不必要的糾紛。借款人若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按期還款,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,主動與出借人溝通協(xié)商,而非消極推諉、回避問題。法院始終倡導以調(diào)解方式化解糾紛,既能高效維護雙方合法權益,也能最大限度維系社會關系和諧,真正實現(xiàn)案結、事了、人和。(田成蓮)
責編:張穎
編輯:時雨